(2016)桂06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陆江霞、刘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陆江霞,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2-12号。法定代表人褚龙,行长。被执行人陆江霞,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刘玉梅,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以(2016)桂0621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陆江霞与曾伟峰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R4-4-601号的共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上思房权思阳镇字第11053521号,所有权人:曾伟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上思房权思阳镇字第11053522号,所有权人:陆江霞。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应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江霞与曾伟峰位于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XXXXXXXX号的共有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上思房权思阳镇字第XXXXXXXXX号,所有权人:曾伟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上思房权思阳镇字第XXXXXXXXX号,所有权人:陆江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