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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从霞与刘修朋、许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霞,刘修朋,许光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41号原告:马从霞。被告:刘修朋(曾用名刘辉)。被告:许光辉。原告马从霞诉被告刘修朋、许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马从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从霞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马从霞负担。审 判 长  苏传进审 判 员  刘兆健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