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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桂萍与李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萍,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萍。被执行人李永刚。郭桂萍与李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翼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