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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杜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杏珍,杜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吴杏珍。被执行人杜晶晶。原告吴杏珍与被告杜晶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被告杜晶晶在继承杜伯祥遗产范围内归还给原告吴杏珍借款本金20万元。执行中,经双方确认,遗产继承范围为杜伯祥名下位于越城区快阁苑霞秋坊11幢201室房产一处。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遗产继承范围为杜伯祥名下位于越城区快阁苑霞秋坊11幢201室房产一处。已查封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但系轮候查封且为他人抵押,故不单独处置。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3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