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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万吉文与刘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吉文,刘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万吉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刘滢,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万吉文申请刘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吴红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滢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同时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并且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计生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