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秀玲,王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王占军,顾洪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71号原告王秀玲,女.被告王占军(又名王大军),男.被告顾洪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与被告王占军、顾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秀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波人民陪审员  徐振霄人民陪审员  王晶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