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秀玲,王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王占军,顾洪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71号原告王秀玲,女.被告王占军(又名王大军),男.被告顾洪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与被告王占军、顾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秀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波人民陪审员 徐振霄人民陪审员 王晶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