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樊恒龙与郑涛昌、贾献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恒龙,郑涛昌,贾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樊恒龙,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岳建国,律师被执行人郑涛昌,地址封丘县。被执行人贾献志,地址封丘县。樊恒龙与郑涛昌、贾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涛昌、贾献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樊恒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涛昌、贾献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涛昌、贾献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樊恒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涛昌、贾献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樊恒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同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