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占庆与被申请人曹曦、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庆,曹曦,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89号申请人:郭占庆,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长岭县。被申请人:曹曦,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王建,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郭占庆因与被申请人曹曦、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曦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占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7月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曹曦于松原市路灯亮化管理中心应取得的工资款人民币2800元,至扣满人民币150000元时止。二、对被申请人曹曦于松原市路灯亮化管理中心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