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树毕与乌兰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毕,乌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818号申请人王树毕,男,汉族,1953年06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退休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乌兰花,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乌审旗国税局职工。身份证号:×××王树毕申请执行乌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乌兰花于本日协议达成时给付5000元,剩余的部分由担保人斯庆巴特尔自愿用自己的生活补贴从2016年6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9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乌兰花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树毕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轲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滨审 判 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那 日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