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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飞与被告南京飞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飞,南京飞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670号之一原告张红飞,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生。被告南京飞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08号26C2室。法定代表人刘鹏飞。原告张红飞与被告南京飞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飞琴公司诉称:2015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代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工程师事宜签订《江苏徐州中级工程师委托代评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评工程师证书一本,并确保所评证书终身真实有效,终身网上可查,如被告未帮原告成功代评上述证书或所评证书在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未通过,则被告将在2016年1月5日前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已交学费,原告应支付被告总费用6000元,报名时原告先行支付代评费3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3000元,但被告迟迟未交付证书。2015年11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代评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工程师为假证,相关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代评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飞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于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4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3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作出秦公(中)刑诉字[2016]178号起诉意见书,载明:“……南京飞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由刘鹏飞担任法人代表并负责管理,招聘刘琨担任经理。刘鹏飞、李文武分别招聘数十名业务员,通过电话等方式招揽顾客,收集需要办理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顾客信息,并交由犯罪嫌疑人龚念,龚念联系犯罪嫌疑人祝伟,祝伟联系上家黄洋(身份不详)伪造假的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百余套以及每套证书配套伪造的公文等,并以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顾客,从中谋取巨额利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飞琴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以伪造的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配套伪造的公文等获利,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已对刘鹏飞等人涉嫌犯罪立案调查,故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红飞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张红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陆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