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288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唐启腾,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覃某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超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