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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38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强制措施2016年4月1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379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莱西市某路“某馅饼店”四楼宿舍内,趁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舍友孙某放在衣柜内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钯金戒指一枚。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94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