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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4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邱小斌与曾还源、揭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斌,曾还源,揭有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44301号原告邱小斌,男,199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黄宁生,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还源,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告揭有华,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岗路12号华城明苑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斌诉被告曾还源、揭有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具体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审判员  曾礼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