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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0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20刑初2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梅。辩护人赵忠敏、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梅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梅及辩护人赵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梅在担任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工程业务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接水业务预算表制作、泵房水箱建设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泵房水箱建设工程、测绘图工程的发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海顺水自来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另处)、上海普测管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负责人吕某甲(另处)给予的贿赂合计人民币677368.2元。具体如下:1、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14次收受李某某在每年春节前、年中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405000元。2、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3次接受李某某的邀请至法国、美国、澳大利亚旅游,旅游费用合计人民币122918元由李某某以上海顺水自来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在旅游期间,被告人王梅另3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合计6000欧元、美元、澳元,折合人民币合计47450.2元。3、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5次收受吕某甲在每年春节前、年中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3000元。4、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18次收受吕某甲通过吕某乙(又名齐云)在每年春节前、年中、下半年等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89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任职通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上海顺水自来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泵房、水箱施工合同、记账凭证,上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李某某等人出国旅行的报价,上海普测管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工商资料、技术服务合同、泵房、水箱施工合同,证人李某某、吕某甲、吕某乙、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出入境记录,汇率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梅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工程业务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接水业务预算表制作、泵房水箱建设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梅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退赃款人民币六十七万七千三百六十八元二角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王梅,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201170028,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工程业务管理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展园路250弄54号1802室。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忠敏、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梅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梅及辩护人赵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梅在担任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工程业务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接水业务预算表制作、泵房水箱建设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泵房水箱建设工程、测绘图工程的发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海顺水自来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忠铭(另处)、上海普测管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负责人吕晓燕(另处)给予的贿赂合计人民币677368.2元。具体如下:1、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14次收受李忠铭在每年春节前、年中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405000元。2、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3次接受李忠铭的邀请至法国、美国、澳大利亚旅游,旅游费用合计人民币122918元由李忠铭以上海顺水自来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在旅游期间,被告人王梅另3次收受李忠铭给予的合计6000欧元、美元、澳元,折合人民币合计47450.2元。3、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5次收受吕晓燕在每年春节前、年中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3000元。4、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梅先后18次收受吕晓燕通过吕艳华(又名齐云)在每年春节前、年中、下半年等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89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任职通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上海顺水自来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泵房、水箱施工合同、记账凭证,上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李忠铭等人出国旅行的报价,上海普测管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工商资料、技术服务合同、泵房、水箱施工合同,证人李忠铭、吕晓燕、吕艳华、杨兆军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出入境记录,汇率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梅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工程业务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接水业务预算表制作、泵房水箱建设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梅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退赃款人民币六十七万七千三百六十八元二角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月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