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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陆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陆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78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先东,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陆果,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陆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陆果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7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