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显成与麦荣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成,麦荣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显成。被执行人麦荣北。刘显成与麦荣北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4日作出的(1999)苍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麦荣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显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26623元及违约金,负担诉讼费18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锦波代理审判员 林 芸代理审判员 李舒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启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