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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449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组织机构代码60322373-X。法定代表人温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苗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4541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迟玉青代理审判员  德海洋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