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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周某甲、张某甲、周某乙、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甲,周某乙,杨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1980年12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2008年7月9日生。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系张某甲之母。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50年4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6年8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4年8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周某甲、张某甲、周某乙、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乙(2016)云2324执1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111.30元,未受偿157111.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已被依法查封的云E108**号东风牌货车因车辆老旧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