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宁波泰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宁波泰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7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68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7105-2代表人:张森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泰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慈东大道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678603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特690号民事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171562.71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泰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B#的土地【土地证号:慈国用(2011)第0511**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