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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牛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牛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10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行长。委托代理人严慰慰、何会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磊,女,汉族,1985年7月20日生。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南京分行)与被告牛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南京分行委托代理人何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南京分行诉称,被告因旅游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原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为3���。被告自2015年10月21日未归还贷款剩余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5046.61元、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2282.93元、复利175.32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900元。被告牛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平安南京分行与牛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牛磊向平安南京分行贷款5万元,用途为旅游,期限为36个月,采用固定利率,月利率1.69%。牛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即构成违约,平安南京分行有权要求牛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有权立即将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如牛磊有任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对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牛磊承担平安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3年6月21日,平安南京分行向牛磊发放贷款。后牛磊未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6月1日,牛磊尚欠平安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5046.61元、利息2282.93元、复利175.32元。另查明:平安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委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及清收,并签订了委托诉讼及清收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平安南京分行向代理人支付律师办案杂费1000元/件,该款项现已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贷款合同、对账单、放款凭证、律师费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平安南京分行与牛磊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平安南京分行根据牛磊申请依约发放款项,但牛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提前偿还本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牛磊应偿还平安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5046.61元、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2282.93元、复利175.3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及复利。合同约定,牛磊承担平安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故牛磊还应当赔偿平安南京分行为此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平安南京分行所主张的其他律师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5046.61元、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2282.93元、复利175.3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及复利;二、被告牛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2元,保全费1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9元,由被告牛磊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郭俊卿人民陪审员  韩敏树人民陪审员  潘德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