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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青岛佑泰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青岛佑泰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910号原告:王文忠。被告:青岛佑泰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路9号好一家家具市场7号馆二层。法定代表人:李明熙,职务经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赵新彦人民陪审员  李 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