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777号原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郑燕明。被告:顾某乙,成年。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