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仁钶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钶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仁钶,男,1996年1月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2015年8月6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姚靖,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仁钶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汪璐、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仁钶及其辩护律师姚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仁钶于2015年4月13日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开展治安巡逻和维稳等工作。被告人陈仁钶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作为协警期间,因缺钱用,于2015年8月1日11时40分许,穿着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协警的夏季短袖制服,冒充交警大队民警身份,在龙泉驿区四川旅游学院大门口坐上被害人阎某的电动三轮车,后在省卫校门口附近,以交警查非法营运的名义,通过交钱避免“没收”车辆的方式,骗走被害人阎某现金人民币200元。2015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陈仁钶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冒充公安民警骗走被害人余某的三轮车,后以人民币500元卖给郑传勇。该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70元。2015年8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仁钶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冒充公安民警骗走被害人万某的胜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家中。该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万某。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2015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仁钶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冒充公安民警以同样方式骗走被害人李某的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后以人民币800元卖给郑传勇。该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60元。2015年8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仁钶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仁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仁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仁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入所健康检查表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二、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6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仁钶挡获归案。三、被告人陈仁钶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仁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本案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五、购车票据、龙价认鉴[2015]179号关于被骗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六、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陈仁钶处收购旧电动三轮车的情况。七、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仁钶将骗取的三轮车停放在家中的情况。七、被告人陈仁钶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仁钶在担任协警期间,明知自己没有执法权,在下班时间穿着协警制服冒充正式警察,以被害人涉嫌非法营运为由,罚款及扣押车辆的情况。八、被害人俞昌莉、万某、李某、阎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陈仁钶冒充公安民警,扣押车辆及罚款的情况。九、被告人陈仁钶指认其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十、被害人俞某、万某、李某、阎某、证人郑某辨认被告人陈仁钶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九、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仁钶辨认假冒警察所穿制服的笔录及照片。证实陈仁钶穿着协警制服冒充正式警察执行公务。十、劳动合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协警管理办法。证实被告人陈仁钶系协警,无执法权。十一、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陈仁钶2015年8月1日,2015年8月4日骗取三轮车时的天网监控录像。十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仁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仁钶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已认定的证据,依法查明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人陈仁钶于2015年4月13日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开展治安巡逻和维稳等工作。被告人陈仁钶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作为协警期间,因缺钱用,在下班期间,于2015年8月1日11时40分许,穿着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协警的夏季短袖制服,冒充交警大队民警身份,在龙泉驿区四川旅游学院大门口坐上被害人阎某的电动三轮车,后在省卫校门口附近,以交警查非法营运的名义,通过交钱避免“没收”车辆的方式,骗走被害人阎某现金人民币200元。2015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陈仁钶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冒充公安民警骗走被害人余某的三轮车,后以人民币500元卖给郑传勇。该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70元。2015年8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仁钶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冒充公安民警骗走被害人万某的胜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家中。该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万某。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2015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仁钶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冒充公安民警以同样方式骗走被害人李某的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后以人民币800元卖给郑传勇。该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60元。2015年8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仁钶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仁钶取得了被害人阎某、余某、万某、李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陈仁钶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仁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仁钶系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仁钶招摇撞骗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管理秩序及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仁钶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仁钶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羽巾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何 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卓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