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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655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潘高锋,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钟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成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