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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丫丫、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丫丫,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特91号申请人刘丫丫(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肖卓民,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三泰街24号景江东方西Z层。法定代表人杨建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就申请人刘丫丫与被申请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凯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长仲裁字第481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刘丫丫收到裁决后,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存在以下撤销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二、仲裁裁决显失公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三、与申请人同小区业主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本案仲裁裁决结果大相径庭,故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刘丫丫的委托代理人肖卓民,被申请人宇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齐,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谭洁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询问中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申请人提出撤销裁决申请是否超过了规定期限;(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三)仲裁裁决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分析如下:一、申请人提出撤销裁决申请是否超过了规定期限被申请人宇凯公司提出,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期限只有六个月,本案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经查,仲裁委于2015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刘丫丫送达了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刘丫丫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于次日缴纳了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院认为,仲裁委于2015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刘丫丫送达了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刘丫丫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刘丫丫提出,该案仲裁庭的组成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但直到同年11月12日才审理完毕,仲裁委审理期限严重超期,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被申请人宇凯公司陈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其向仲裁委申请了延期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经查,本案仲裁庭于2015年7月10日组成,至2015年11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仲裁期限共计4个月零2天,仲裁庭于2015年9月7日向仲裁委主任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延长三个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又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简易程序仲裁期限为六十日,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开始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虽然仲裁期限达4个月零2天,但仲裁庭办理了延长仲裁期限手续,且在延长后的仲裁期限内结案,程序并不违法,故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不成立。三、仲裁裁决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刘丫丫提出,仲裁裁决向公众表明国土证可有可无,用处不大,鼓励开发商与其办理国土证还不如支付低额违约金,故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但本案中,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该裁决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不成立。另申请人刘丫丫还提出,仲裁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与申请人同小区业主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本案仲裁裁决结果大相径庭,显失公平,故应撤销。本院认为,仲裁庭对违约金的确定及仲裁裁决结果不同于法院判决结果均系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的上述撤销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刘丫丫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丫丫请求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4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刘丫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