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翔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董超,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江市场监督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江工商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台工商检处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创台江分公司)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利用户外空间及设施,设置或租赁LED广告屏,发布商业广告。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限定30天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证》,逾期不补办,责令停止发布;2、处以罚款2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2015年6月3日,台江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对锦创台江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LED广告牌一案进行立案。台江工商局遂进行调查。调查后,台江工商局向锦创台江分公司作出、送达台工商处告字(2015)1301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后因锦创台江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台江工商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台工商检处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锦创台江分公司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利用户外空间及设施,设置或租赁LED广告屏,发布商业广告。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限定30天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证》,逾期不补办,责令停止发布;2、处以罚款2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亦告知锦创台江分公司其所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台江工商局于同月12日作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同月13日,台江工商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直接送达给锦创台江分公司。后因锦创台江分公司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江工商局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锦创台江分公司在接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福州市农行台江支行国货支行(地点汽车南站对面,账号:1308)缴纳28000元罚款及相应滞纳金。此外该《行政决定催告书》亦告知锦创台江分公司若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台江工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日,上述《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至锦创台江分公司处。至今,锦创台江分公司仍未履行台工商检处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另查,台江工商局于2015年7月7日根据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台政办(2015)55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整合划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中包含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院认为,台江工商局原为本辖区内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该局研究决定作出台工商检处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锦创台江分公司未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利用户外空间及设施设置或租赁LED广告屏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锦创台江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台江工商局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我区机构调整,台江工商局整合划入申请执行人台江市场监督局,台江市场监督局仍履行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据此,申请人台江市场监督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台工商检处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二、被执行人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台江分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贰万捌仟元人民币罚款缴至福州市农行台江支行国货支行(地点汽车南站对面,账号:130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庄家通代理审判员 林 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