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流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流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38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轩,北京市海铭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碧玉,北京市海铭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流洋,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告陈流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法官陈婵担任审判长,法官周韬、郭高明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委托代理人徐明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流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招商银行起诉称:陈流洋于2008年11月3日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截至2015年11月25日陈流洋累计欠款本息人民币共计69940.78元。现招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流洋立即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费用共计69940.78元,利息、滞纳金、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招商银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信用卡申请表和信用卡领用合约;2、陈流洋身份证复印件;3、陈流洋信用卡消费明细单。被告陈流洋既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招商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陈流洋向招行信用卡中心递交了一份信用卡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招商银行携程旅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无论核准与否,本人同意此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均由招商银行保留。该申请表所附《招商银行携程旅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同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甲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甲方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押物用来清偿,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此后,招商银行对陈流洋办理信用卡的申请予以核准,并将卡号为×××的信用卡交付给陈流洋使用。截至2015年11月25日,陈流洋所持上述信用卡欠款本息人民币共计69940.78元(其中欠款本金49895.51元,利息7023.12元,费用13022.15元)。本院认为,招商银行与陈流洋之间形成的信用卡服务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招商银行与陈流洋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在形成合同关系过程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否则就会构成违约。陈流洋在享受到招商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陈流洋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现招商银行要求陈流洋给付信用卡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流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信用卡欠款人民币本息合计六万九千九百四十元七角八分,并按照《招商银行携程旅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被告陈流洋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九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陈流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陈 婵代理审判员 郭高明代理审判员 周 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