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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友,卢小平,郎宝玉,黑龙江省上游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兰,武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102民初4639号原告姜秀兰委托代理人杨健被告武秀芬委托代理人武秀芝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姜秀云与被告武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因在欧洲新城买房借姜秀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日后根据经济情况择期还款。借款人武秀芬、姜福通、姜毅。借款后,姜福通、姜毅先后去世,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武秀芬欠原告姜秀兰借款10万元,2016年11月1日前武秀芬将10万元借款一次性给付原告姜秀兰;2、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武秀芬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 晶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人民陪审员  洪 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