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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方静静、范金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方静静,范金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5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安徽省濉溪县。负责���:黄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从建,该支行职工。被告:方静静,农民。被告:范金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诉被告方静静、范金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应于2016年6月29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6元,但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无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