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卫人玲、王德逊等与威海怡善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人玲,王德逊,王军超,孙信梅,威海怡善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卫人玲。申请执行人王德逊。申请执行人王军超。申请执行人孙信梅。被执行人威海怡善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君,经理。申请执行人卫人玲、王德逊、王军超、孙信梅与被执行人威海怡善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