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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无锡市陆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区建筑安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3088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兴,陆区建筑安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受陆区建筑安装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男,194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房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12831—1,住所地���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东环路)。破产管理人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32441—3,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学前东路103号。委托代理人孙大骋(受蓝天房地产公司管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区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蓝天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区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陆区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区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陆区建筑安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钱国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