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083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882号。法定代表人徐晋忠,董事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大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卢青,被告京东公司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大学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是中国台湾的图像服务提供商。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是其在上海的关联企业。根据原告和富尔特公司的约定与授权,原告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司图像、影视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2015年3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京东公司在销售《名人演讲》图书,该图书由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东华大学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该书封面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A100035图像,图像内容为码表。被告京东公司的销售行为和东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使用了原告编号为A100035图像的《名人演讲》图书;2、被告京东公司断开由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链接。3、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5、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一、京东商城网站运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二、对于涉案侵权产品,原告并未事先通知我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亦因此而免责。三、原告所说的链接并不明确,在接到原告的诉状后,京东公司排查了所有的涉案图书,京东商城上已经没有销售涉案图书的情况,涉案图书已经下架。本案的第1、3、4、5项诉讼请求与京东公司没有关系。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上海富昱特公司成立于2006年,而我社出版的《名人演讲》一书出版于2004年,远早于上海富昱特公司图片购买的时间;第二、上海富昱特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该书封面左上角处的“时钟”图片与上海富昱特公司提供的编号为A100035图像不符;第三、东华大学出版社系小型的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为教学所用,所以定价低廉,也无侵权的主观故意,上海富昱特公司利用我出版社人单力薄没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弱点,数次以超过市场价格的数额提出索赔要求,我社无法接受,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图片的权属《财团法人���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显示:1999年12月13日,富尔特公司申请注册了imagemore.com.tw域名,有效使用期至2021年1月23日,其右上角亦以签章和手写的方式注明“使用地区: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该证明依法进行了公证认证和查证核对。上海富昱特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网页打印件,展示有涉案编号为A100035的图片,并显示拍摄日期为2000/11/1。该图片下方显示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公司均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授权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出具(2010)北院认字第007-001523号公证书公证,亦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2015年10月20日,富尔特公司和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签订了一份《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富尔特公司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9张图像胶片交付给上海富昱特公司,并明确:1、以上图像胶片的所有权属于富尔特公司,富尔特公司将该图像胶片交予上海富昱特公司持有、使用与管理;2、以上图像胶片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上海富昱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上海富昱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二、关于被控的侵权行为2015年3月20日,上海富昱特公司通过京东网购买东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名人演讲》图书一册,出版时间为2004年2月,书号为ISBN7-81038-722-7,定价:(全套)48.00元,(本册)12.00元。经比对,该书封面左上角有时钟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中的内容一致。上海富昱特公司出示了2015年3月20日购买包括《名人演讲》图书在内的“京东JD.COM购物清单”,该清单上列明《名人演讲》图书的金额为9.50元;出示了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5年3月20日开具的金额为110.70元的购书发票一张。三、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上海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其图片市场价格提交了一份图片订购合同及相应发票。上述证据显示:上海富昱特公司曾于2010年9月17日以单次单幅10000元的价格许可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功典公司)使用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但该图片订购合同中并未显示神州功典公司使用图片的方式。上海富昱特公司为证明相关案件的判决赔偿标准,向法院提交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另查,上海富昱特公司就其主张5000元律师费提供了相关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上海富昱特公司认可京东公司平台已经没有涉案图书销售。以上事实,有台湾地区公证书及上海市公证协会核对证明、网络域名注册证明、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网页打印件��《名人演讲》、京东购物清单及发票、图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富尔特公司给上海富昱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等,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根据富尔特公司对上海富昱特公司的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以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认为其出版涉案图书时上海富昱特公司尚未成立,上海富昱��公司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节,因富尔特公司对上海富昱特公司的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故本院认定上海富昱特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提起诉讼。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在出版发行的图书中,未经上海富昱特公司的许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东华大学关于其系小型的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为教学所用,所以定价低廉,也无侵权的主观故意的辩称,本院认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明确赋予作品使用人的一项义务。如果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应事先征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无法确定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人意愿的作品,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不予使用,而不是持放任态度。东华大学出版社作为图书专业出版单位,在图书的出版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即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涉案图片,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关于原告索要赔偿过高一节,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虽然曾以单幅单次10000元的价格许可案外人使用其图片,但其许可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且在图片订购合同中也未明确案外人使用图片的方式。一般来说,图片品质、用途、交易对象等因素均会对图片使用费产生影响,故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对于东华大学出版社关于原告索要赔偿数额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上海富昱特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必要性、关联性、合理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庭审中上海富昱特公司认可京东公司平台上已经没有涉案图书销售,故对其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断开由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链接的诉讼请求,已无处理之必要。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涉案图片的《名人演讲》一书;二、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及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由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