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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3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普宁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普宁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218号之一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星火村二十组。法定代表人:钱明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朴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宁市恒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园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