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与应洪亮、徐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应洪亮,徐金花,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代表人周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应洪亮,居民。被执行人徐金花,居民。被执行人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楼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化支行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