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吕连军、李龙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吕连军,李龙香,李林涛,冯红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丁青华,负责人。被执行人吕连军,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龙香,女,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林涛,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红松,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吕连军、李龙香、李林涛、冯红松、XX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忠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