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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其建与胡其江、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其建,胡其江,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胡其建,被执行人:胡其江。被执行人:连云港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胡其建与被执行人胡其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等待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