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万青与被执行人张文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万青,张文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万青,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张文坦,男,1948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3,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庄万青与被执行人张文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581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75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3日间,多次向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