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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赵慧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军,赵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军,男,汉族,40岁,昌吉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昌吉市。被执行人:赵慧,女,汉族,31岁,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红浅作业区职工,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郑海军申请执行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5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赵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慧银行存款134400元或等值财产用予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于诗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祝金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