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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冯宝利与王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宝利,王贺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33号申请人:冯宝利,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贺飞,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人冯宝利与被申请人王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宝利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贺飞驾驶的冀H212**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宝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贺飞驾驶的冀H21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冯宝利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