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舜强与吕红军、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舜强,吕红军,胡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346号原告:何舜强。委托代理人:马梁英。被告:吕红军。被告:胡丽。原告何舜强与被告吕红军、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红军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为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吕红军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吕红军、胡丽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红军、胡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舜强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吕红军、胡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