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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孙武贤、陈菊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孙武贤,陈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孙武贤,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陈菊花,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武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144.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