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孙武贤、陈菊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孙武贤,陈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孙武贤,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陈菊花,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武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144.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