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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塞梅申请张延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塞梅,张延昭,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26号申请人李塞梅,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家具厂家属楼。被执行人张延昭,男,50多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百货公司职工,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军,男,50多岁,汉族,住安塞县立交桥旁。申请执行人李塞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塞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申请执行人李塞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延昭、杨军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