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范桂芹与沈国祥、吴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芹,沈国祥,吴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范桂芹,居民。被执行人沈国祥,居民。被执行人吴加琴,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范桂芹与被执行人沈国祥、吴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