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298号原告:郑某,女,生于1990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江某,男,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献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