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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郎金龙与朱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33号申请人郎金龙与被执行人朱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9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郎金龙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朱其伟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无法执结,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其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宁丹二〇一六���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安洪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