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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兆文申请陈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兆文,陈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徐兆文,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培英街十委66组。被执行人陈文峰,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十委27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