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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同文、盖艳芳、赵洪秋、闫海港、赵向阳、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张同文,盖艳芳,赵洪秋,闫海港,赵向阳,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同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盖艳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洪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闫海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向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康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同文、盖艳芳、赵洪秋、闫海港、赵向阳、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31633.26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