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凯、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695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民初字第033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双展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08×××57的存款人民币1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