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远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远伟,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远伟驾驶鲁H×××××号轿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7KM+700m处时,与被害人凌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凌某甲受伤。当日被害人凌志法经金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远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凌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远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远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远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远伟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远伟在案发后积极拨打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王远伟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通过仲裁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远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王远伟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济仲调字(2016)第180号济宁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金公交认字[2016]第201604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凌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远伟的供述,金乡县公安局金公交尸检字(2016)第24号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远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远伟在案发后积极拨打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远伟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远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靳慧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