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9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吴焕华与罗德英、刘信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焕华,罗德英,刘信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818号原告:吴焕华,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仕明,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逊荣,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英,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信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侧。负责人:任克。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同月1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交费。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焕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亚婷 微信公众号“”